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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王某甲等虚假诉讼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郭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3********,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5月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1********,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0********,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66********,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宿舍**段**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2********,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门**号。2015年3月30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9月22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6年8月19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7********,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小区**号楼**门**号。2017年3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7年8月9日因辱骂他人被公安宝坻分局罚款五百元。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0********,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道**村**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1********,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由天津市**公司派遣到宝坻区**局,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大队**号楼**门**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8********,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现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邳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8231969********,河北省香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香河县**镇**村**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4********,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202241977********,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6********,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8231978********,河北省香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香河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香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1********,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门**号。2014年8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1********,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6********,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3********,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村**路**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门**号。2018年1月26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5月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1********,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由天津市**公司派遣到宝坻区**委员会,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宿舍**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门**号。2018年7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202241976********,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路**区**排**号。1999年10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七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0年7月7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罚款五百元。2012年1月6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9月26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5月3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3********,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门**号。2017年1月16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6月23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0********,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08年10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8********,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塞纳世家小区1号楼2402号。2019年5月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丁,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66********,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退休,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中心**号楼**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5月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0********,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室。2019年5月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8********,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镇**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5月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戊,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5********,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5月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0********,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楼**号楼**门**号,无业。2019年5月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202241984********,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5月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5311989********,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号。2019年5月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丁,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202241964********,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道**村**区**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道**小区**号楼**号。2019年5月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戊,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3********,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道**村**区**排**号。2019年5月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7********,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5月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己,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0********,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宿舍**条**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202241971********,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由天津市**公司派遣到宝坻区**局,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宿舍**条**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202241970********,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街**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8********,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村**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等上述三十七名被告人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判,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甲、杨某甲、廖某甲、王某乙、杨某乙、邓某某等人因杨某戊(另案处理)拖欠债务,为使债权能够优先受偿,于2017年底至2018年初,指使他人冒充杨某戊经营的天津市宝坻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捏造该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取得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具体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指使被告人郭某乙、闫某某、王某丁、马某某、张某丁、张某戊、赵某某、牛某某、崔某某、李某丁、李某戊、董某某等人,冒充**公司员工,分别以该公司拖欠工资的虚假事由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标的共计人民币237.7万元,其中郭某乙30.7万元、闫某某22万元、王某丁9.8万元、马某某29.8万元、张某丁18万元、张某戊27万元、赵某某9.8万元、牛某某17.6万元、崔某某15万元、李某丁16万元、李某戊21万元、董某某21万元,于取得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

被告人杨某甲指使其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又指使被告人邳某某、李某甲、张某乙、杨某丙、李某乙、杨某丁、刘某某、张某甲等人,冒充**公司员工,分别以该公司拖欠工资的虚假事由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标的共计人民币121.5万元,其中王某甲8.5万元、张某甲21万元、邳某某8万元、李某甲13万元、张某乙15万元、杨某丙12万元、李某乙18万元、杨某丁15万元、刘某某11万元,于取得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

被告人廖某甲指使其弟被告人廖某乙,廖某乙又指使被告人冯某某、张某己、杜某某、尹某某等人,冒充**公司员工,分别以该公司拖欠工资的虚假事由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标的共计人民币68.8万元,其中冯某某20.9万元、张某己16万元、杜某某16.1万元、尹某某15.8万元,于取得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指使被告人李某丙、高某某、苏某某等人,冒充**公司员工,分别以该公司拖欠工资的虚假事由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标的共计人民币51.4万元,其中李某丙16.8万元、高某某17万元、苏某某17.6万元,于取得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

被告人杨某乙指使其父杨某己、其母被告人张某丙等人,冒充**公司员工,三人分别以该公司拖欠工资的虚假事由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标的共计人民币17.2万元,其中张某丙5.6万元,并由张某丙代理杨某己实施诉讼行为,于在取得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

被告人邓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丙冒充**公司员工,以该公司拖欠工资的虚假事由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标的人民币8.8万元,于取得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

上述情况被宝坻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郭某甲等三十七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戊等人的证言;

2.手机等物证;

    3.欠条、民事调解书等书证;  

4.文书检验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郭某甲等三十七名被告人及杨某戊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戊等三十七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等三十七名被告人以捏造的事由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中被告人郭某甲、杨某甲、王某甲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王某甲、杨某甲、廖某甲、王某乙、杨某乙、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被告人廖某乙等其余三十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等三十七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等三十七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王某乙、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乙、张某甲、邳某某、李某甲、张某乙、杨某丙、李某乙、杨某丁、刘某某、张某丙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郭某乙、冯某某、李某丙、苏某某、王某丙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王某丁、马某某、张某丁、张某戊、赵某某、牛某某、崔某某、李某丁、李某戊、董某某、张某己、杜某某、尹某某、高某某单处罚金。以上有期徒刑和拘役均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明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等三十七名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15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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