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郭某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90021976********,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镇**坑**区**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工作单位:原深圳**人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19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0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桃园市中坜区**路**号,暂住上海市虹口区**路**里**号楼**室,工作单位: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实控人。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19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1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桃园市中坜区**街**号,暂住上海市虹口区**里**栋**室,工作单位:**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19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11984********,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永宁镇郭坑二区**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工作单位:深圳**人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19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11984********,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永宁镇郭坑五区**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工作单位:深圳**人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19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村**号,工作单位:原厦门**家政公司。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19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丙、刘某某、陈某某、郭某甲、郭某乙、杨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丙、刘某某及蔡某某(厦门**家政公司实控人、另案处理,以下简称**家公司)为非法获利,自2018年8月开始合作从事菲律宾籍非法家政务工人员引进业务,并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深圳**人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招徕客户,由被告人刘某某为实控人的上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菲律宾籍非法务工人员资源供客户挑选。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到菲律宾挑选菲律宾籍非法务工人员,与菲律宾当地中介公司对接联系相关手续的办理。**公司、**家公司负责与雇主联系签订合同、收取费用、收集资料交给**公司,并安排雇主通过视频挑选菲律宾籍非法务工人员。**公司通过虚构公司高级人才职位的方式,将菲律宾籍非法务工人员包装成拟招聘高级外籍职员身份(例如海外部销售主管),以此骗取菲律宾当地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通知书,用于到中国大使馆骗取入境使用的Z职业类签证。已办理签证的菲律宾籍非法务工人员,经被告人刘某某或陈某某预订机票、安排入境中国,由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杨某某等人接至指定地点,协助办理入境后所需相关手续,并将菲律宾籍非法务工人员送到雇主家中从事家政工作。
已查明,**公司经办骗取签证并入境的菲律宾籍非法务工人员5名:C某,2019年1月8日由深圳机场入境;A某,2019年1月13日由深圳机场入境;J某,2019年1月22日由深圳机场入境;O某,2019年5月14日由厦门高崎机场入境;V某,2019年5月29日由厦门高崎机场入境。
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在上海经办的菲律宾籍非法务工人员:F某,2019年6月18日由上海入境。
被告人郭某丙于2019年7月4日在深圳市罗湖区**路**号**花园**栋**被抓获;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于2019年7月4日分别在上海市**路**号**室、**号**室被抓获;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于2019年7月4日在深圳市罗湖区**路**园**房被抓获;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4日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国际**号**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出入境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菲律宾籍非法务工人员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丙、刘某某、陈某某、郭某甲、郭某乙、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丙、刘某某、陈某某、郭某甲、郭某乙、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静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丙、刘某某、陈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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