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公刑诉〔2018〕334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9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住**乡**村委会**组。2014年12月10日因吸毒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月6日因盗窃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7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住**乡**村委会**组。2017年11月2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丙,曾用名郭仙雄,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9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住**乡**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丁,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住**乡**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9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丙、郭某丁、郭某乙四人商量一同前往安仁县、茶陵县等地实施盗窃以获取钱财。由被告人郭某乙开着本人的面包车带着被告人郭某丙、郭某甲、郭某丁从临武县出发,在途径安仁县经踩点未发现合适的盗窃目标后,又驾车窜至茶陵县城,当晚四人通过踩点发现了一卖牛仔裤的服装店铺(被害人王某某在茶陵县城陵园路旁经营的服装店铺)适合下手作案。四人随即分工,由被告人郭某乙开车望风,被告人郭某丙撬门,被告人郭某甲进入店铺内偷窃财物,被告人郭某丁运送被盗财物至面包车上,于次日凌晨从该服装店铺内盗得男女士牛仔裤共计一百余条,随后驾车逃离回到临武县,被盗牛仔裤均交给了被告人郭某乙。被害人王某某称服装店内牛仔裤的进货价为每条75-90元,共计约100条,被盗损失价值共计约7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丙、郭某乙、郭某丁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郭某丙、郭某乙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郭某甲的接待笔录、(4)被告人郭某丁的羁押证明、归案情况说明、(5)扣押及发放物品清单、(6)自愿退赔书、(7)领条、申请书、(8)办案说明、(9)被告人郭某甲的开房入住信息、(10)被告人的户籍证明、(1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的前科材料、(12)侦查说明、补充侦查报告书;2.证人周某某、唐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1)提取指纹、掌纹说明及手印鉴定书、(2)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附件资料、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资料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紧密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郭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伟
2018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9012****;被告人郭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6253****;被告人郭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8735****;被告人郭某丁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73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讯问视频光盘5张,卷宗扫描光盘2张。
3.起诉书副本2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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