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郭某乙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组**号,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组**号,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晚,被告人郭某甲驾驶与被告人郭某乙共同所有的时风三轮农用车,被告人郭某乙驾驶赣******小型轿车一同从于都县出发,前往寻乌县项山镇工地。5月1日1时53分许,郭某甲驾车沿S217线由北往南行驶至会昌县城水西公交公司附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导致三轮农用车右后视镜架刮撞上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即受伤倒地、昏迷不醒。事故发生后,郭某甲、郭某乙均未报警,郭某甲将伤者张某某移至路旁。过了半小时左右,郭某乙、郭某甲将伤者抱上郭某乙的小车后座,郭某乙开小车,郭某甲开三轮车一同去寻找诊所治疗伤者,但未找到诊所。在县人民医院门口,郭某乙指使郭某甲前往寻乌,表示会将张某某送至医院,郭某甲即前往寻乌工地。期间,郭某乙又返回事故现场捡走地上遗落的三轮车后视镜碎片,并将车子停靠在路边睡觉。直至5月1日8时50分许,郭某乙方才将伤者张某某送至会昌县人民医院治疗,张某某于5月4日4时3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会昌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郭某甲、郭某乙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曾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被告人郭某乙作为肇事车辆共同所有人,为逃避公安机关处罚,指使郭某甲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繁信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