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郭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街道**组**号,住仁怀市**街道**栋**室。2018年8月2日因以盈利为目的组织赌博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但未执行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街道**组,住仁怀市**街道**路**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租用伍某某位于仁怀市**街道**组的一层房屋用于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打50元或100元的仁怀麻将并从中抽头渔利。
2020年8月14日中午,郭某甲、郭某乙陆续邀约冯某某、张某甲、柴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蔡某某、王某乙、黄某某、雷某某等人到二人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并抽头渔利。当日22时许,仁怀市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后,盐津派出所的民警到郭某甲、郭某乙开设的赌场内,查获了正在参与赌博的冯某某等9名参赌人员,并收缴了赌资104300元、赌具麻将牌2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牌2副;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告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冯某某、张某甲、柴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蔡某某、王某乙、黄某某、雷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赵某某、曾某某的证言;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抓获、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舒
检察官助理 胥娟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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