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郭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郭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0日、31日被告人郭某甲在“**聊天”的微信群里与被害人李某某互相对骂,叫嚣殴打对方。2018年2月1日14时许李某某开摩托车到**镇**村委会一带的村庄,沿着**公路寻找在微信群里骂其的郭某甲。当李某某寻找到**镇**村前**公路路段时,其与被告人郭某甲相遇。被告人郭某甲向“嘴某某”确认在“**聊天”微信群里骂其的人就是眼前的李某某后,就立即电话叫被告人郭某乙来到现场,并用巴掌、拳脚对李某某的面部、腹部进行殴打。郭某甲来到现场后,使用摩托车防盗锁对李某某的左手臂等部位进行殴打。殴打完李某某后,郭某甲、郭某乙逃离现场。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郭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6月25

附:

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现在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U盘1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