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郭某乙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公刑诉〔2019〕594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生于196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6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乡**村**组**号。1992年因犯拐卖人口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绵阳市涪城区三清观村村委会广场,因琐事与唐某某(男,56岁,本案被害人)发生争执、抓扯,后郭某甲打电话让其儿子被告人郭某乙过来,郭某乙、郭某甲遂殴打唐某某致其右腓骨下段骨折。经鉴定,唐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郭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郭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证人龙某某、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共同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彪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及值班律师身份材料各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