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7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区,住任丘市**乡**村,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9日上午,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环境执法大队对任丘市跃先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区西北角有一渗坑,渗坑中存留有冲刷“醇基燃料”方桶的废水。经查,被告人郭某乙安排被告人郭某甲冲刷“醇基燃料”方桶,郭某甲将冲刷“醇基燃料”方桶的废水排入渗坑。该类废水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编号为HW49(非特定行业)900-042-4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案件调查报告、渗坑污染物说明、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被告人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现场光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被告人郭某乙违反国家规定,将危险废物排放至渗坑,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郭某甲、被告人郭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峰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任丘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郭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3.起诉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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