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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郭某乙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家住武宣县**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武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2日被武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家住武宣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结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甲与郭某乙到武宣县黄茆镇黄茆街东街甘某某开的商店购物时,郭某甲趁甘某某不注意,将甘某某放在门面内的一部VIVO牌Sl型手机偷走,郭某甲偷得手机后转给郭某乙拿,郭某乙拿到手机后就离开门面,郭某甲见郭某乙离开后也找借口离开,甘某某发现手机不见后,就追上郭某甲问是否拿了她手机,见郭某甲不承认,就报警处理。公安民警将郭某甲、郭某乙抓获归案后,从郭某乙身上提取到甘某某被盗的手机。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甘某某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仟陆佰柒拾捌元整(¥16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郭某甲、郭某乙均积极参与,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骏登

检察官助理:梁  沟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乙现在武宣县**镇**村**委**队**号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27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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