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郭某乙等人寻衅滋事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759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丁,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酒厂仓库附近,与邹某甲、邹某乙因停车问题发生口头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后被他人劝开。被告人郭某甲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电话联系被告人郭某乙、郭某丁等人,被告人郭某乙、郭某丁、郭某丙驾车赶至事发地点。经被告人郭某甲指认后,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丁、郭某丙上前殴打邹某甲、邹某乙,致邹某甲右眼睑皮肤裂伤,邹某乙面部皮肤擦伤、口腔粘膜损伤。经鉴定,邹某甲、邹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郭某丙、郭某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四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邹某甲并获得二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伤势照片;

2.​ 书证:病例资料、人口信息资料、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穆某某、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邹某甲、邹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提取等笔录:被害人邹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视频、电话通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丙、郭某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车新波

         检察官助理 钟亚倩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联系方式:1520585****)、郭某乙

(联系方式:1395753****)、郭某丙(联系方式:1781614****)、郭某丁(联系方式:1596758****)现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移送公安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

《量刑建议书》各四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