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街**号。2018年6月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小区**楼**单元**号。2007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2年6 月25日上午9 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因与阳泉**大楼门房改造纠纷,纠集被告人郭某乙、被告人郭某丙等十几名男子将阳泉**大楼商场大门用铁链锁住,并用木板挡住大门,阻止人员进出,持续时间将近一个多小时,致使商场停业,严重扰乱大楼正常经营秩序,并给**大楼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2 、2012年6 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郭某甲为达到个人目的,纠集被告人郭某乙、被告人郭某丙等20余人到阳泉**大楼董事长常某某办公室给其施加压力,解决门房争议,期间郭某甲等人围堵常某某办公室,扰乱正常办公秩序,阻止其离开,后**大楼工作人员报警,阳泉市公安局上站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给郭某甲等人做劝解工作,郭某甲等人依然不听劝阻,对常某某的围堵近4 个小时左右,随后才自行离开,严重扰乱**大楼正常办公秩序。
3 、2012年9 月7 日上午9 时许,因**大楼多次书面通 知郭某甲腾退占用的门房,郭某甲拒不配合不予理睬。经**大楼研究决定,将郭某甲占用的门房断电,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等人得知情况后,强行进入**大楼配电室将门踹开,对**大楼拉闸断电,同时控制配电室,阻止**大楼工作人员进去给大楼送电,后**大楼工作人员报警,阳泉市公安局上站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给郭某甲等人做劝解工作,郭某甲等人依然不听劝阻,僵持一个多小时后才被劝离,致使当天**大楼停业四个小时左右,严重扰乱大楼正常经营秩序,并给**大楼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 、2016年4 月18日下午18时30分许,被害人田某某在阳泉**大楼门房路边因停车一事与被告人郭某丙发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郭某甲等人强行向田某某索要高额赔偿费,并找到田某某单位领导张某某威胁其开除田某某,后张某某与田某某进行沟通,田某某害怕郭某甲等人到其单位闹事,影响其工作,被迫向郭某丙赔偿25000 元处理此事。
5 、2015年4 月11日11时30分许,被害人尹某某在天桥小米售后门前对被告人郭某丙摆摊位问题进行管理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推打。随后尹某某电话联系执法队员到现场增援,随后双方发生推打。期间郭某丙称被打,躺地不起,随后被送医院治疗。住院期间,郭某丙等人以住院不出相要挟,尹某某等人被迫无奈赔偿3 万元处理此事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以聚众方式扰乱**大楼正常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并造成有严重损失;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索取被害人钱款共计5.5万元,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晔
检察官助理:郭凯
2020年10月27日
附:
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住所地,阳泉市城区五龙中堂**号楼**单元**号。
被告人郭某乙住所地,阳泉市城区阳盛街**号 。
被告人郭某丙住所地,阳泉市城区东营盘百纺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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