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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郭某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庄,现住浙江省苍南县**社区。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19年2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9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路**小区。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19年2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被告人郭某甲为谋取不法利益,受河南籍男子王某甲之托,来到云南省瑞丽市为王某甲介绍缅甸籍女子为妻。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郭某甲将缅甸籍女子萨某某(音译)介绍给王某甲为妻,王某甲向郭某甲支付了95000元彩礼。随后,被告人郭某甲明知萨某某系持中缅边民证的缅籍人员,依法不能前往中国内地,仍联系安排被告人郭某乙驾车将萨某某运送至昆明市。被告人郭某乙明知萨某某系非法偷越国境的外籍人员,仍驾车采用绕关避卡的方式,途径瑞丽市、芒市、保山市将其运送到云南省昆明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乙明知他人系偷越国境人员而予以运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严  群

检察官助理  罗梦霞

2020年 9月7 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社区联系电话:1598788****

2. 被告人郭某乙现取保候审,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路**小区联系电话:1808816****

3.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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