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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郭某乙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检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号。2014年6月17日郭某甲因贩卖毒品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龙门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定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定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号。2018年3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龙岩市公安局岩山派出所行政拘留;2018年6月20日吸食毒品被永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定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定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连某某(在逃)通过网络刷单、网上贷款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郭某甲为连某某提供银行卡、QQ等网络黑产资料并从中获利。在诈骗过程中,郭某甲花钱购买郭某和杨某某的“银行卡四件套”(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银行卡绑定的电话卡)为连某某提供转账、取款服务,从中抽取15%的费用。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郭某甲利用其本人及郭某、杨某某银行卡为连某某转账、取款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被告人郭某乙在郭某甲安排下取款人民币2万元。

1、2019年4月15日,高某某在网上刷单被骗19360元,其中13696元转入张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03070400190****)中,继而转入杨某某的平安银行卡(卡号6230580000186484072)中,后由郭某甲操作将转入郭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1550022576****)中,后郭某甲安排其弟弟郭某乙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一自助ATM机使用郭某农业银行卡取款2万元。

2、2019年3月25日14时许,陈某某在网上刷单被骗11848元,其中5799元转账至杨某某的平安银行卡(卡号623058000018648****),后转至郭某甲的福建农村信用社卡内。

3、2019年4月15日19时许,李某某在网上刷单被骗7434元,其中6578元通过多次转账后汇入郭某(卡号6230521550022576****)农业银行卡内被提现。

4、2019年4月18日12时许,应某某在网上贷款被骗48003元,其中43003元通过多次转账后汇入郭某(卡号6230521550022576****)的农业银行卡内,后被提现。

5、2019年4月19日13时许,孙某某在网上刷单被骗9287元,其中8848元转账到郭某(卡号6230521550022576****)的农业银行卡内,后分多次转账后被提现。

6、2019年4月12日13时许,刘某某在网上刷单被骗14056元,其中12400元通过转账最后汇入郭某(卡号6230521550022576****)的农业银行卡内,后被提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笔记本电脑1台、P0S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材料、银行卡交易流水、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应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共同诈骗公私财物,被告人郭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乙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莲香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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