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民生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8********,回族,文盲,打石工,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人,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乡**村**号。2019年5月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3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惠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乙(绰号:某共),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0********,回族,文盲,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人,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乡**村**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非法存储爆炸物罪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3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惠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被告人郭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0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间,郭某甲、郭某乙与黄某甲、林某甲、林某乙、黄某甲、黄某乙(五人已起诉)、田某某(已作存疑不起诉)、林某(刑拘在逃)等人经商议,在未办理任何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佣田某某等采石工人,采取机台切割、黑火药爆破等方法,在**乡**村大山山上两处矿区非法开采饰面用花岗岩岩矿出售营利。郭某甲、郭某乙按开采出的石头每方抽取30-35元费用,两人共获利274279元,其中郭某甲获利118389元、郭某乙获利155889元(含黄某甲等人非法开采向郭某乙租房的租金37500元)。经福建省196地质大队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两处矿区破坏价值达4782839元。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郭某甲在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里春村中心小学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郭某乙在骆某某的陪同下,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百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同案犯黄某甲、林某甲、林某乙、黄某乙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价值计人民币478283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惠民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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