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驾驶小客车(冀H****5)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平蓟路黄草洼村南时,适有田习臣驾驶两轮摩托车(津C****6)由南向北驶来,被告人郭某甲驾车驶入逆行车道,该车左侧与路东侧的电线杆接触后,又与摩托车接触,造成田习臣受伤,后田习臣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甲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郭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郭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破案经过、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粘贴纸、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诊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尸体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居民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乙、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以及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中共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支部委员会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邰桂艳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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