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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交通肇事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幢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8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驾驶闽******小型轿车在本区顺济新桥行驶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情况下跨越路中单实线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与被害人蔡某某驾驶的沿顺济桥自市区往浦口环岛方向靠右行驶的丰泽******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郭某甲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蔡某某系创伤性休克致循环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甲拨打110报警电话后陪被害人蔡某某到医院抢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62626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赔偿谅解材料等书证;证人傅某某证言;尸表检验意见书等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思萍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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