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449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8年6月8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3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郭某甲驾驶豫AC****小型面包车承载着被害人郭某乙,沿平舆县永乐大道左侧由东南向西北行驶至双龙路口时,与对方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的豫17/****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拖车号:豫17/****)发生相撞,致使郭某乙、张某某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甲弃车逃逸。经鉴定,郭某乙损伤达重伤二级。被告人郭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郭某甲、张某某、郭某乙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平舆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历;鉴定意见告知笔录;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拖拉机驾驶证复印件;郭某甲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卢国强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郭某乙驾驶证复印件,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羁押证明;非党员证明。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公交认字[2016]第1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平)公(刑)鉴(法)字[2016]168号;
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两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季芬
检察员:徐 磊
2018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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