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安徽省天长市**街道办事处**村**队**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街道办事处**村**队**号)。被告人郭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张玉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郭某甲将其位于天长市**路**城**栋**室抵押贷款,为防止父母知晓其将该房屋抵押的事情,被告人郭某甲通过网上做假证的人伪造该处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NO D 34001******),将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放在家中。

2018年11月20日, 被告人郭某甲为从贾某某处借款,还曾将上述伪造的房产证抵押给贾某某,后贾某某陆续转账十余万元给被告人郭某甲。

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编号为NO D 34001******的不动产权证书系伪造的。

2019年10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天长市**酒店被天长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证明、还款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段某某、郭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滁)公鉴(文检)字(2019)3号】《文件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无权制作而制作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安徽省天长市**街道办事处**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