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制造毒品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Z241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村**组甲**号。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30日被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日被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 12月6日减刑释放。被告人郭某甲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郭某甲在包头市张家营子村,向一名男子(身份未查明)以每瓶人民币60元购买了10瓶安钠咖针剂水,共支付现金人民币900元。郭某甲回到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后,在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的一家药店购买了一斤苯甲酸盐,然后在大佘太镇****组甲**号住处,将罂粟壳熬成水,再将熬好的水和安钠咖针剂水、苯甲酸盐混合在一起,再用高压锅熬制疑似毒品安钠咖,熬好后用塑料瓶盖压制成原片状。2020年10月22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员向被告人郭某甲出示搜查证后对郭某甲的住所进行了搜查,从郭某甲住所的正房东屋的铁皮柜里发现疑似毒品安钠咖1袋,重775克,正房西屋里发现疑似毒品安钠咖12个,重153克,疑似毒品安钠咖1袋,重386克,疑似毒品罂粟壳1袋,重113克,疑似毒品灰色粉末1袋,重23克,板蓝根冲剂2袋,制毒工具塑料桶1个,煤气灶1个,煤气罐1个,不锈钢盆1个,塑料盘1个,不锈钢盘3个,塑料盖3个,高压锅1个,铁铲1个,铁勺1个,当场决定予以扣押。

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所送检材中检出安钠咖和苯甲酸盐成分。经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所送检材中检出可待因、蒂巴因和罂粟碱成分。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郭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郭某甲的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咖啡因和苯甲酸盐1314克(照片)、煤气罐、煤气灶、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136克(照片)、铁桶、自封袋、不锈钢盆、塑料桶、塑料盖、木头铲、刀子、塑料瓶、高压锅、小盆、铁勺、铁铲、塑料桶、不锈钢盘,发还清单、煤气灶、煤气罐、木头铲、塑料盆、铁桶等物证;

2.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关于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通过警综平台查询和走访调查未能查找到武某某的说明、被告人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封装笔录及照片、拆封笔录及照片、取样封装笔录、取样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15547832500(郭某甲)近3个月的通话记录、被告人郭某甲刑事判决书、郭某甲(郭某乙)释放证、认罪认罚材料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郭某甲所作的制造毒品检验报告(巴公司法鉴字[2020]415号)、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郭某甲所作的制造毒品司法鉴定意见书(蒙迪安【2020】毒物鉴字第16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

6.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制造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制作毒品工具以及毒品,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捍东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 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