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甲酒后驾驶粤LP****小型轿车沿G205线由龙门往惠州方向行驶,行驶至博罗县罗阳街道四角楼七级电站路口时,与曾某某驾驶的粤L4****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郭某甲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7.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黄雨亮
检察官助理:何永仪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取保候,联系电话:1350220****,保证人郭某乙,联系电话:1599992****。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目录1份。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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