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03197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甲醉酒驾驶琼F*****普通二轮摩托车经儋州市**镇**酒店路口路段处时,适遇蔡某某驾驶琼琼F*****小型轿车途径该处,由于郭某甲醉酒驾驶操作不当,加之蔡某某转弯不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两车相撞,造成郭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甲被送医救治。
2020年6月2日,郭某甲(郭某乙代理)与蔡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蔡某某赔偿郭某甲人民币1.6万元。
2020年6月3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郭某甲血样检验出乙醇,浓度为222.18mg/100ml;蔡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2020年6月16日,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当事人郭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蔡某某驾车转弯不让直行车辆先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F*****两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清单、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及违法记录情况、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疾病证明书、委托书及相关证明、调解笔录等;
3.证人郭某乙、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君
检察官助理:颜 妍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儋州市**镇**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559567****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