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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9日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0时10分,被告人郭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AN****的二轮女装摩托车,搭载龚某某从博罗县湖镇镇紫军汽修厂往湖镇镇市场方向行驶,同日20时30分当其行驶至湖镇镇市场红绿灯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古海明

                              检察官助理 严文颖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92473****;保证人郭某乙,电话号码1386597****。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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