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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阳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6时26分,被告人郭某甲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VYU****小型轿车,途经潮阳区**潮阳交警大队**中队门口路段,碰撞到街边路灯。经理化检验,郭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

2.​ 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3.​ 鉴定意见;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华升

2020525

附: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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