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8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户籍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郭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1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郭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酒后驾驶苏C9****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与振兴大道交叉口北约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郭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郭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20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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