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38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镇**熟食店工作,住江阴市**镇**村**村公寓**号**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乡**村)。被告人郭某甲曾因赌博,于2012年4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7年1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郭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郭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郭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于2020年9月15日下午,醉酒后驾驶苏B****3小型轿车从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林大排档出发,经华士镇华西双桥路、金塔路、周庄镇山泉路、江阴市澄鹿路至泰清寺游玩,后按原路返回至华西村。同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郭某甲醉酒后驾驶苏B****3小型轿车至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南苑宾馆内停车,群众报警后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将其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郭某甲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6mg乙醇/100m1血液。
归案后,被告人郭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赵某某、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检察官助理:黄丹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村公寓**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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