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鄂温克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4********,初中文化,无业,内蒙古莫旗人,住莫旗**镇**家园**号楼**单元**楼,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驾驶黑B*****号小型轿车沿巴特罕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巴特罕大街与东环城路灯控交叉路口时,与前方同向王某某驾驶的蒙E*****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鉴定,郭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33mg/100ml。被告人郭某甲于2020年6月16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并发生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永刚
检察官助理:敖雪慧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住莫旗**镇**家园**楼**单元**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共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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