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厨师,住重庆市綦江区********号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晚,被告人郭某甲与其儿子郭某乙及朋友等人在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大墙院一餐馆吃饭时饮酒。饭后,郭某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綦江区大墙院出发,沿重庆市綦江区滨河大道往电力街方向行驶,当日20时41分许,当车行驶至重庆市綦江区滨河大道高铁高架桥路段时,被正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发现郭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但未成功,随后民警将郭某甲带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郭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5mg/100ml。

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郭某甲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有书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郭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涉案车辆笔录;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郭某甲查获、抽血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郭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的犯罪事实;

3.有到案经过、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证实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1年3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志军

                                               检察官助理 石玉梅

                                               

2021年3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