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郭某甲酒后驾驶蒙LG****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河区人民路便民市场附近路段处时,被执勤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郭某甲每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88.995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明霞
附:
1.被告人郭某甲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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