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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659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武陟县****村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豫H*****号棕色“别克”小型普通客车,从三阳乡中封村村西牛场行驶至炉里村村委会开会,会后又驾驶该车从炉里村村委会行驶至中封村村西牛场时,被群众举报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郭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206.81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翟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杨某丙、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等人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泮

检察官助理:钱亚杰

2021年218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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