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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失火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4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91971********,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失火罪,经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5月7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过后,被告人郭某甲在儋州市**镇**村委会**租用部分林地准备种植香蕉。2020年2月初,郭某甲雇请张某某用挖掘机清理林地中的树头,挖出后分成若干堆放在林地上晒干。2020年3月23日至24日,郭某甲两次带人进入**其租用的林地清理树头,郭某甲用打火机分别点燃林地上堆放的若干堆树头。郭某甲在焚烧树头后,既没有确认火苗完全熄灭,也没有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就离开现场。2020年3月25日13时,因天气干燥、风力较大,郭某甲点火后未燃尽的树头起火,火势迅猛蔓延,引发森林火灾。此次火灾经几十人全力扑救于同日17时才被扑灭,烧毁一批橡胶、桉树、甘蔗苗。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过火地块总面积为611.31亩。其中,过火有林面积为368.13亩,过火甘蔗地面积为120.13亩,过火荒草地面积为123.05亩,过火林木树种为桉树和橡胶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郭某甲社会危险性说明、谅解书、失火赔偿协议书、收据;

2.证人张某某、羊某甲、王某某、郭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羊某乙、陈某甲、符某甲、陈某乙、符某乙、符某丙、陈某丙、陈某丁、符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不注意森林防火安全,过失引发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68.13亩(即24.542公顷),属于重大案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西钦

书  记  员:王应坚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郭某甲,男,出生于1971年**月**日,现住

在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

1397627****;

2.侦查卷3册,检察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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