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933号
被告人 郭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德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郭某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7日将本案交于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甲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武汉市黄陂区莲子镇务工,2020年1月22日与其子郭某乙、同村人邱某某驾乘鄂A*****小汽车从武汉市返回德阳黄许镇。出高速送完邱某某后, 郭某甲即到黄许镇河坝街一药店购买了84消毒液。2020年1月23日10时起,武汉封城,全国各地陆续出台疫情防控措施,部署防控工作。1月23日,旌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记录中陈某某区长强调:各镇(街道)要做好武汉返乡人员的摸排管控工作,严禁武汉返乡人员外出串门。1 月23日,旌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镇(街道)要对武汉返乡人员进行全面排查,逐一建立台账,组织人员进行跟踪、随访,要求其不外出、不串门、不走亲访友,居家观察14天(从离开武汉之日起算),减少传播风险。同日,旌阳区黄许镇镇党委组织镇卫生院院长、各村(居)党支部书记召开紧急会议,传达德阳市、旌阳区两级党委政府上述会议精神,并要求村(居)党支部书记立即开展对新型肺炎疫情采取防控措施,黄许镇宏山村村书记赖某甲安排各村组组长摸排上报武汉返乡人员传达了相应防控措施。1月24日 郭某甲到黄许镇宏山村卫生站朱某某处检测体温,村书记赖某甲来到现场对现场人员郭某甲、郭某乙、邱某甲传达了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要求武汉返乡人员不要外出),同月25日 郭某甲到本村邱某乙茶馆打麻将,1 月26日出现发热、咳嗽等临床症状,1月28日经检测确诊为新型冠状肺炎确诊患者。1月31日,与 郭某甲打牌的赖某乙被确诊为新冠患者,2月2日与郭某甲有过接触的宏山村医生朱某某被确诊为新冠患者,随后120 余名密切接触村民被强制医学隔离,宏山村、锦屏村被迫实行封闭管理。
2020年1月28日,德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旌阳区1起聚集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调查初步结论: 郭某甲22日下午回到德阳,26日有发热症状,发病时间为2月28日,朱某某最早接触郭某甲的时间为24日,发病时间为30日,赖某乙最早接触 郭某甲时间为25日,发病时间为31日,其余社区管理的外地回乡人员无发热情况。结合疾病潜伏期,考虑郭某甲为首发输入病例。赖某乙、朱某某为二代病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 郭某甲在本村村书记根据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要求其居家隔离,不要外出的情况下仍然外出打麻将,未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其本人确诊为首发输入病例后,传播二代病例两人,造成密切接触者共计120 名被隔离医学观察等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勤
检察官助理:张伟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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