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70号
被告人郭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21974********,汉族,中等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于2020年10月3日21时40分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底商**酒店门前,酒后辱骂依法执行公务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清源路派出所民警李某某、汪某某、郭某乙等人,并用手拍打李某某左胳膊,后又在民警将其带上警车后,用脚踢踹李某某右肩膀。被告人郭某甲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经鉴定,李某某未检见明显外伤。
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郭某甲拘役五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1551552****,保证人:郭某丙,电话1536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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