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5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5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5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21时许,在章丘区**街道**村,郭某乙因村民郭某丙酒后至其家中滋事而报警。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曹范派出所民警出警后,为阻止民警依法传唤儿子郭某丙,被告人郭某甲持镐把对民警进行言语威胁,镐把后被他人夺下。
2019年4月28日,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民警在济南市历城区万科龙湖紫郡小区建筑工地将郭某甲带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持械以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静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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