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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郭某甲,绰号“石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吴川市**院**,于2020年3月1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伙同同案人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杨某某(均已判决)、郭华卯(在逃)等人每人出资200元共筹集1000元,经商议,其中500元由被告人郭某甲拿去购买K粉,其中500元由郭某乙作租金向康某某(已判决)包下吴川市**街**区**的平房西边房间。被告人郭某甲与上述人员及他们带来的朋友在房间内一边唱歌,一边聚集吸食毒品。当天上午,该吸毒窝点被公安机关捣毁,抓获一批涉案人员。被告人郭某甲于2020年3月4日到吴川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罗某某、秦某某、林某某、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李某丙、陈某乙的证言;4.同案人康某某、杨某某、郭某丙、郭某乙、郭某丁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检察机关讯问时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卷,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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