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庄,住平舆县**路**院内,1997年至2018年年底担任**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庄队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1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至2014年期间,平舆县**小区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郭某甲伙同他人以**小区开发占用自己耕地为由,以阻扰施工等威胁方式,强行向**小区开发商驻马店市**置业有限公司无偿索要4套房产及4个地下车位。经查,**小区项目多占用的1亩多地实际为王堂居委会耕地,**置业公司又向王堂居委会支付土地占用费7万元。
2、2014年前后,被告人郭某甲以帮**小区工地看材料为由,采取强拿硬要的方式向**小区开发商驻马店市**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索要10万元现金,经查,郭某甲夫妇在兴华中学看工地材料的工资,已由**小区承建方冯某某以每月1500元向其支付。
3、被告人郭某甲在原兴华中学院内看门期间,以自己房屋照明为由,强行接**小区物业的电,从2014年1月至2019年2月,郭某甲使用**物业92455.2元的电未向**物业交纳任何电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购房协议书,收款收据,收据,领条,照片,学校用电统计,平舆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群众举报线索转办通知,录音记录,情况说明,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自然资源局文件,收条,**小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2.证人赵某某、郭某乙、郭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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