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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开设赌场案)_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6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任县******。因建立微信赌博群,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4月15日被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30日被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任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郭某甲利用手机建立了微信聊天群,以游戏“灯笼众娱:小天九房间”作为平台,并将该游戏的链接发送到微信群,以玩牌九的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牟利。截止到2019年4月14日案发,郭某甲从中获利共计10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作案工具黑色手机一部、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郭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组建微信群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105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月平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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