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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抢劫案)_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8〕9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址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2017年7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经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年10月12日报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21日重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8月14日晚,被告人郭某甲伙同同案人蔡某甲、曾某甲、曲某甲、吕某某(均已判决)、邓某某(在逃)共六人在汕头市澄海区澄城服装玩具厂内密谋抢劫。当晚八时许,上述六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史某某刀具二把,从该厂出发,一路寻找作案目标。当晚十时许,同案人蔡某甲、曾某甲、曲某甲、吕某某、邓某某及被告人郭某甲窜到澄海区广益街道振兴路段,窥见男青年陈某某与女青女余某甲在汇璟城内荒地坐谈,路旁停放着两辆125C白鲨摩托车(车牌分别为粤DR3****,粤DS6****),即商议抢劫陈、余两人钱财。同案人蔡某甲、曾某甲各持史泰龙刀一把,伙同其他四人一齐上前实施抢劫,蔡某甲用刀朝余某甲胸部猛刺一刀,致其倒地。随后,蔡某乙伙同曾某甲持刀砍刺陈某某,并从陈身上抢得传呼机一只。陈某某奋力反抗,并大声呼叫,同案人蔡某甲、曾某甲盛在同案人曲某乙、邓某某及被告人郭某甲的协助下,继续持刀将陈某某砍倒在地。尔后,上述六人四散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赶赴现场,余某甲已死亡,陈某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刀、拖鞋、金项链;

2.书证:被告人户籍材料、被害人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

3.证人王某某、郭某丙、余某乙、李某某、曾某乙、曲某乙、曲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甲及同案犯蔡某甲、曾某甲、曲某甲、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澄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澄公法尸检字第96102号尸体检验鉴定书、澄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澄公法尸检字第96101号尸体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辨认;

7.其他材料: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对财物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致二人死亡,情节、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继旭

2018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2.本案案宗共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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