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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放火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刑诉〔2018〕35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2628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捕前住山西省大同市**区**因涉嫌放火罪,于1992年10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3月30日被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丰镇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丰镇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8年6月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6月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6日、2018年9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7月31日、2018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春,被告人郭某甲怀疑妻子米某甲打工期间有外遇,经常与妻子争吵、打架,后米某甲离家出走一直未归,郭某甲向米某甲父亲被害人米某乙讨要米某甲家书未果,心生怨念,1992年8月19日晚10时许,郭某甲从自己的摩托车中抽出4-5斤汽油装入塑料桶内,同时携带一把菜刀到米某乙家。当时被害人米某乙、米某丙、米某丁、李某甲已经入睡,郭某甲找了一截铁丝将米某乙家门拴住,向米某乙再次索要书信,米某乙不允,郭某甲将米某乙家玻璃打碎把汽油从破窗处泼进去,将汽油引燃后逃离现场。后大火将屋内四名被害人不同程度烧伤,被害人米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害人米某丙死亡后,其家属将尸体停放在郭某甲家中,郭某甲听说后潜回家中,将米某丙的尸体横劈两段抛入村民吃水井里再次逃匿。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郭某甲被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民警在大同市**区**乡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在逃人员登记表、说明材料、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信息

2.证人任某某、李某乙、王某甲、米某戊、米某己、米某甲、夏某甲、夏某乙、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米某丁、米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公安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92)公化字第13号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放火点燃他人住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凌璐

2018年11月9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丰镇市看守所。

2.案卷伍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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