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的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7时许,在邢台县**乡**村西种树的工地,被告人郭某甲和文某某因干活的问题发生争执,文某某拿棍子打郭某甲,没有打着,郭某甲从包内干活的刀子将文某某脖子划伤。经邢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郭某甲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调解协议;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郭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及精神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广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本村。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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