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越检公刑诉〔2013〕1794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85********,汉族,河南省镇平县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镇平县**乡**村**,暂住**花园**号**房。因本案于2013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3日19时左右,被告人郭某甲在广州市越某某**街**酒店门口附近与被害人林某某因故发生争吵并互相打斗,期间,被告人郭某甲将被害人林某某推到并导致被害人头部落地受伤(经鉴定,属于轻伤),被告人郭某甲后将被害人送林某飞到医院诊治,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5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2、证人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病历等书证;
4、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被告人郭某甲供述与辩解;
7、被告人;
8、和解协议书、收条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颖
2013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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