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刑诉〔2013〕1794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85********,汉族,河南省镇平县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镇平县**乡**村**,暂住**花园**号**房。因本案于2013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3日19时左右,被告人郭某甲在广州市越某某**街**酒店门口附近与被害人林某某因故发生争吵并互相打斗,期间,被告人郭某甲将被害人林某某推到并导致被害人头部落地受伤(经鉴定,属于轻伤),被告人郭某甲后将被害人送林某飞到医院诊治,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5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2、证人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病历等书证;

4、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被告人郭某甲供述与辩解;

7、被告人;

8、和解协议书、收条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颖

2013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