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扎赉特旗**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自家地边,因修道推土的事与郭某乙发生争吵、互相殴打,致被害人郭某乙腰部受伤。经鉴定,郭某乙的腰部外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 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及出院诊断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桂琴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扎赉特旗**镇**屯,联系电话13664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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