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19时许,在孟津县**镇**村,王某某、梁某某酒后到同村郭某乙家中,王某某和郭某乙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后郭某乙儿子郭某甲持菜刀将王某某砍伤,致使王某某头部、脖子、肩膀、背部等多出受伤。王某某的伤情经洛阳铸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8年10月29日经孟津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郭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对郭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郭某甲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甲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半,缓刑两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朴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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