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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468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大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甲经过佛山市南海区**村大园**号之一建筑工地时,遇到正在此看管工地的被害人郭某乙。郭某甲因积怨上前辱骂郭某乙,后两人发生争执,拉扯期间郭某甲用力将郭某乙推到,致使郭某乙倒地腰部受伤。2019年6月5日,郭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鉴定,被害人郭某乙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腰1、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臻

2019年11月28

附:

1.被告人郭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大园**号,联系电话1354368****;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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