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广平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魏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5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9时许,被害人陈某某驾车在广平县**汽修厂排队审车过程中与被告人郭某甲父亲郭某乙发生争执。郭某甲见到后,手持铁棍打至陈某某后背,致其左侧第4、5肋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郭某甲被广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住院病历、证明、户籍证明信、调解协议书
抓获证明等;
2.证人郭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及照片、诊断证明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金丽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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