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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200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间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77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自家房外与邻居郭某乙因中间过道排水问题发生纠纷,后郭某甲将郭某乙鼻子打伤。经沧州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郭某乙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郭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郭某甲2020年7月7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详细信息、调解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郭某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沧州法鉴[2020]临鉴字第03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霞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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