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郭某甲,又名“郭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乡**村,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司工人,2006年6月1日以姓名“郭某丙”将户口迁入内蒙古自治区,现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区**镇**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6年4月29日被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直在逃,2020年1月22日被应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应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应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20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1月28日上午,被告人郭某甲与其父亲郭某丁(已判刑,现已去世)持火枪上山打猎护林,途径**地时看到被害人韩某某及其弟弟栓在那里的两头驴,且旁边放着鞍架,上面有绳子,此时被害人韩某某及其弟弟二人正在砍柴。被告人郭某甲上前将栓驴的和鞍架上的绳子拿走,走了几十步远将绳子交给郭某丁。被害人韩某某发现后,遂追赶郭某丁、郭某甲父子二人索要绳子,追到**山梁中腰部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郭某甲用携带的火枪朝韩某某腹部开枪射击致被害人死亡,后与其父郭某丁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系因火枪类凶器远射致肠壁和肠系膜破裂,肝脾破裂,腹腔大量积血,大出血休克死亡。案发后,郭某丁为了帮助其子逃避法律追究,让被告人郭某甲离开**村,自己于1996年1月31日替郭某甲投案自首,谎称是自己开枪打死的韩某某,郭某丁因此犯包庇罪于1996年7月19日被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马某某、曹某某、郭某戊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持火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飞
检察官助理:康青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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