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公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郭某甲(化名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6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8日被新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新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5日报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9日;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与被害人郭某乙(女,殁年20岁)系同村村民,两人于1996年农历八月订婚。1997年6月29日11时许,在新泰市**镇**村(原新泰市**乡**村)村西十字路口,被告人郭某甲与被害人郭某乙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郭某甲将被害人郭某乙拽至十字路口南、**村(原新泰市**乡**村)村北90米的玉米地里,用其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郭某乙胸、腹、右上肢连续捅刺数下,致郭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郭某乙系外来暴力致心脏、肺脏、肝脏破裂死亡。
被告人郭某甲作案后潜逃,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多年,于2019年3月13日在云南省昆明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等十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指认现场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新
郭静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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