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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2019年5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郭某甲在汕头市潮阳区**镇**村**路一空场地搭建一间铁棚用于开设废旧电路板拆解作坊。郭某甲先后购置粉碎机一台、水力摇床一台,并到废旧市场购买废旧电路板,后自己对废旧电路板进行拆解,分类出元件和电线再出售牟利。2017年12月26日,潮阳区**环保分局、**镇环保执法队、**镇**社区对该工场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郭某甲,并缴获废旧电路板3128公斤、粉碎机一台、水力摇床一台。当晚20时许,郭某甲突然病发,经送汕头市中心医院诊断患“直肠”黏膜重度慢性炎伴糜烂,遂办理住院进行抢救,后经传唤未到案接受调查被上网追逃。经鉴定,上述被查扣废旧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行业来源为非特定行业,废物代码为900-045-49,危险特性为T。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郭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过磅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环保部门认定意见书;

4.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郭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海坚

2020428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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