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12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件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被告人郭某甲向亲戚郭某丙松借用其位于汕头市潮阳区**镇**社区**堤边一场地开设废旧塑料电路板工场,并雇佣杨某某负责工场日常管理及三名工人对工场废旧塑料电路板进行粉碎、清洗、分拣、打包,后由郭某甲联系客户到工场将加工好的货物载走牟利。该工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直接向外界排放。20l6年6月2l日,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工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废旧电路板l9.72吨、铜粉356公斤、水摇床3台、粉碎机6台、搅拌机l台。经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查获废旧电路板属“废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5-49,危险特性:毒性。经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工场外排污水进行监测,检测结果为:场区内水摇床外流废水总铅、总铜超标,场区外东南角堆场外水沟总铅、总铜超标。
2017年2月开始,郭某甲向陈某甲(另案处理)租借其位于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后头一铁皮开设加工废旧电路板电子元件工场,并雇佣陈某乙负责看守门房以及三名工人,工人负责将郭某甲收购来的废旧电路板电子元件进行粉碎、拆解、分类处理。该工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地面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直接向外面河溪排放。2017年4月l9日,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镇政府、潮阳区环境犯罪侦查中队、**村居委对该加工场进行突击检查,现场缴获水力摇床二台、粉碎机二台、搅拌机一台、叉车一台、废旧电路板电子元件7.595吨。经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对工场堆放的废旧电路板电子元件进行监测,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查获废旧电路板属“废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行业来源:非特定行业,废物代码为900-045-49,危险特性T,属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 。经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工场外排污水进行监测,检测结果为:总铜的浓度值超标2.0倍。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郭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郭某丁、郭某戌、陈某乙、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
4.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认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并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方式将废水直接排放外界,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俊盈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在潮阳看守所;
2.案卷四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一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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