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镇**村,住岚县**镇**村**楼**单元**室。2014年5月12日因贩卖毒品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岚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7年9月5日被减刑释放。2020年4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岚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经岚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20年8月26日、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审查,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5月24日至6月3日,被告人郭某甲在北村他家附近、岚县岚州花园加油站附近向杨某甲、某某某、郭某乙、杨某乙分五次贩卖1800元共18小包土制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郭某甲在岚县北村他家附近卖给吸毒人员杨某甲100元(现金)的一小包土制海洛因。
2、2020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郭某甲在岚县北村他家附近卖给吸毒人员某某某300元(微信转账)的三小包土制海洛因。
3、2020年5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岚县岚州花园加油站附近卖给吸毒人员某某某800元(微信转账)的8小包土制海洛因。
4、2020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北村他家门口卖给吸毒人员郭某乙与杨某乙300元的三小包土制海洛因。
5、2020年6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北村他家门口卖给吸毒人员郭某乙与杨某乙300元的三小包土制海洛因。
二、盗窃罪
1、2019年8月13日晚,邢某甲(另案起诉)驾驶晋J****1白色朗逸车载着王某甲(已判刑)和被告人郭某甲来到古交市新欣苑小区、阳光小区等地,由被告人郭某甲和邢某甲望风,王某甲采用改锥将车玻璃撬烂的手段窃取车内财物7次,其中采用上述手段将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古交市新欣苑小区20号楼前的晋A6CU63白色丰田霸道车左后侧玻璃撬烂,窃取车内6条硬中华烟。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800元。
2、2019年8月13日晚,由被告人郭某甲和邢某甲望风,王某甲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古交市新欣苑小区小区4号楼与5号楼之间的马路边的晋A****9白色丰田汉兰达轿车右后侧玻璃撬烂,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600元。
3、2019年8月13日晚,由被告人郭某甲和邢某甲望风,王某甲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古交市新欣苑小区小区17号楼前的晋AK1875白色丰田霸道车右后侧玻璃撬烂,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800元。
4、2019年8月13日晚,由被告人郭某甲和邢某甲望风,王某甲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古交市阳光小区B座3单元楼前的晋A960ND白色丰田霸道车右后玻璃撬烂,窃取车内5盒硬中支芙蓉王、2盒硬中支呼伦贝尔烟。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76元,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800元。
5、2019年8月13日晚,由被告人郭某甲和邢某甲望风,王某甲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古交市阳光小区综合楼前的晋A****J深蓝色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左后侧玻璃撬烂,窃取车内扶手箱里的100余元现金,一件蓝色防晒衣。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600元。
6、2019年8月13日晚,由被告人郭某甲和邢某甲望风,王某甲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杨某丙停放在古交市阳光小区综合楼5单元楼前的晋ABZ978白色丰田霸道车左后玻璃撬烂,未盗得财物。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800元。
7、2019年8月13日晚,由被告人郭某甲和邢某甲望风,王某甲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邢某乙在古交市大川西路环保小区院内的未挂车牌黑色广汽传祺轿车(该车前面的车牌为晋A****9)右后侧玻璃撬烂,盗窃车内档把处放置的5元现金。经鉴定,造成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500元。
综上,被告人郭某甲参与盗窃7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981元,造成车玻璃损失价值共计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收缴毒品照片;2.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称重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邢某甲、王某甲、杨某甲、某某某、郭某乙、杨某乙等的证言;4.被害人段某某、董某某、白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红
检察官助理:杨梅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住山西省吕梁市岚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被害人名单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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